官元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位满头白发的老太太。老太太是来替她的儿子张某交材料,张某想申请宣告其妻子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为林某的监护人。
张母由于年岁已高,说不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工作人员欲找张某了解情况,张母却说其子患有股骨头坏死,行动不便,无法来现场办理。考虑到张某出行不便的情况,工作人员当即留下张某的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决定上门为其办理立案。
当日,富顺法院的法官来到张某家中,当告知张某如果要申请宣告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有可能需要做鉴定,鉴定费用要花费数千元,且耗时也要一两个月时,张某沉默了。“这么久啊!而且我们家掏不起这个钱。”一旁的张母急急忙忙从房间里搜出一个塑料口袋,翻出张某、林某的残疾证给法官看。
原来张某身体残疾,林某又患有精神疾病,现一家人居住的拆迁安置房需要办理产权证,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张某需要为林某指定监护人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官了解情况后,为张某一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张某一家的特殊情况,决定事后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离开时,张母紧紧抓住法官的手:“法官,你一定要帮我们快快的办哦!”
离开张某家后,法官即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联系,共同探讨是否需要为林某指定监护人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过积极有效的沟通,相互交换意见,依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基于拆迁获得房产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此回复将依法依规为张某一家办理产权证。
经回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为张某一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