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路上被烧了,该找谁赔?

  
2024-04-18 11:59:57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快递没等来,却等来了快递车自燃的消息!损毁的东西该由谁来赔?又该赔多少呢?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损毁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商家4550元。

小万在网购了4450元的羽绒产品,商家将货物打包交付给了物流公司,不料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小万购买的货物被焚毁。根据物流公司出具的受理单据记载,“收货人小万,托运货物为羽绒1件,体积0.00方,重量0.00公斤,参保价1000元,保价费1元,总运费9元”。而在“客户须知”栏记载:“托运人取得本受理单,视为已确认以下条款:1.未保价货物灭失,按件均运费5-10倍赔偿,单件最高不超过500元。2.保价货物灭失,按件均保价赔偿”。因商家重新给小万进行了发货,所以商家作为受损害方,在与物流公司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商家认为,虽然单据显示的羽绒产品为4450元,但自己在快递中还加送了一床杯子,所以总价是6654元,而物流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货运受理单的参保价1000元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提交给商家的货运受理单中,对付款方式、运费及总运费金额采取加粗、放大字体进行特别提示,但对保价条款未采用与其他内容区别、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的合理方式进行提示,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价条款不能作为货运合同内容。

而商家提交的发货单、发货前与小万的聊天记录及小万的付款记录均为455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加运羽绒被及羽绒被金额的证据。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承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信息等进行核验,物流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价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也无法提供货物称重记录、装车记录等合理证据以明确责任,应对自身的过失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商家4550元。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