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全、袁某、周某云、母某忠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周某云、母某忠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刑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某日,叶某全邀约袁某、母某忠、周某云前往筠连县蒿坝镇蒿坝村盗窃一古墓碑帽(墓碑上方石建筑构件)后出售分赃,袁某、母某忠、周某云均表示同意。同年农历冬月的一天晚上,叶某全将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绳子等工具放在周某云租借的一辆面包车中,由周某云驾驶该面包车搭乘叶某全、袁某、母某忠三人到达该古墓附近的公路边,后四人步行前往古墓处。叶某全和袁某使用撬棍将该古墓碑帽撬到坟墓上,随后四人用绳子捆绑抬走欲装入面包车运走出售。因该碑帽太重,四人抬了十余米后便丢弃在地上,随即离开现场。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掘、破坏的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清代,四被告人的盗掘、破坏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计赔偿了被破坏的古墓葬后人11000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并结合四被告人具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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