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随意分享淫秽物品 获刑六个月

  
2024-03-13 16:30:3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年初,孟小某建立微信群,该群专门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供群成员观赏,群成员最多时400余人,最少时也有100人左右。被告人杨某自该群建立起就加入该群,在群内积极互动交流,并将淫秽视频、图片、文章发布至该群中。据查,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日,杨某在该微信群内发布露骨宣传色情的视频43段、图片93张、小说1部。

本案是一起利用微信群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最终,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基于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生于微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予以惩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并非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才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达到标准的,也构成犯罪。在信息网络中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