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死者家属在丧葬费外另行要求殡葬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2024-03-11 12:00: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重型货车与电动车发生擦挂后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在庭审中提出,要在丧葬费以外赔偿殡葬服务和遗体火化费用,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3月11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重型货车投保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0万余元。

2023年4月9日7时40分左右,邛崃市新南桥北端桥头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阎某驾驶一辆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刘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于当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发现,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于2010年3月25日起挂靠在铭杨公司名下经营。刘某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未登记且悬挂其它车辆号牌。5月10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阎某、刘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1月,刘某的家属(妻子儿女)将阎某、铭杨公司和货车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2484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被告阎某、铭杨公司对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阎某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表示其已经为刘某垫付45710元,请求一并处理;自己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与铭杨公司系挂靠关系。

针对原告主张的42456元的丧葬费,法院审理认为,丧葬费是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殡葬服务和遗体火化费用等包含其中,故对原告提交的殡葬服务和遗体火化费用的发票以此另行主张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9.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14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为97621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由阎某、刘某按照6:4的比例分摊,即阎某应赔偿58572.6元。因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58572.6元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7482.53元,返还被告阎某垫付款44419.3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