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建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虚假申报财产?侮辱法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日前,记者从金堂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对挑衅司法权威的有关人员,给予了15日拘留,遇到这种拽拽的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坚决严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告廖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金堂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廖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本金18900.56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廖某某未履行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于2023年4月2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堂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廖某某申报财产,经多次询问,廖某某只承认有住房一套却隐瞒其名下购买保险的事实。
同时,在法院电话询问廖某某时,廖某某在明知通话方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将其电话交由案外人黄某某,任由黄某某在电话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鉴于廖某某虚假申报财产、辱骂依法履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黄某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金堂法院依法决定拘留廖某某、黄某某各15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