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两会·声音54|省人大代表杜伟:建议在新就业形态群体中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2024-01-26 12:27:5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也已成为我省当前以及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省人大代表、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认为,在新就业形态群体中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成为了现实需求。为此,他带来了一份“关于在新就业形态群体中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


杜伟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个案维权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难。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然而,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很难根据既有法律进行认定。“通常而言,企业与劳动者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便规避和逃脱传统劳动法律监管的范围。”杜伟说到。

二是政府部门的监管难。现实当中,企业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的巧妙包装,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更加隐蔽。传统的部门执法、多头执法形式以及现场检查等行政监管手段难以实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此外,数字平台企业往往整合多种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权。按照传统的政府归口管理方式,也很难将其划入哪一个具体的政府监管门类。互联网经济的跨界性、综合性和整体性都对当前政府部门执法和行业执法提出巨大挑战。

三是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置难。近年来,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纠纷和争议的内容也极其复杂。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内的劳动关系形式也不尽相同,难以一概而论。在缺少全国统一法律制度依据的条件下,需要综合考虑具体个案中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工作持续性和市场参与性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判和综合考量。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可以有效的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杜伟说,建议在新就业形态群体中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杜伟向记者进一步介绍说,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维护而言,深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可以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广泛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切实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通过集体协商,试点推进签署包括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的集体合同,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内容可以涵盖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定额等。

同时,杜伟建议引导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比如,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此外,杜伟还建议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