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年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相关工作上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劳动仲裁案件的送达中仍存在依据不明、企业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给营商环境造成困扰。”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告诉记者,在今年省两会上,他带来了一份“关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案件送达规定的优化建议”。
曾文忠说,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者由于劳动仲裁委采用的送达方式问题,在送达过程中一直会产生企业电话拨打不畅、EMS不上楼送达,劳动仲裁委不采用留置送达等其他手段,而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很多企业直到被强制执行阶段才发现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但为时已晚”。
此外,电子送达方式推行不足。曾文忠说,除成都市部分区外,其余地区均未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除影响案件处理效率外,也给跨城市、跨区域的当事人带来不便”。
曾文忠分析,如前所述,现行劳动仲裁送达程序如出现错误,被申请人往往直到被强制执行才会发现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只能通过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进行救济,如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仅能通过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的程序进行救济,整个程序用时过长。而省人社厅对于劳动仲裁程序有误的行政救济程序却无明文规定,对于省人社厅或者劳动仲裁委是否可以依职权对于程序有误的劳动仲裁案件重新审查并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指引。
为此,曾文忠建议省人社厅参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制定更为详细的送达规则,对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细化,并增加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公告送达设置严格的送达条件,首先从程序上保障被申请人的各项诉权。
同时,曾文忠建议劳动仲裁委应当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重要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参考人民法院的送达实施,至少证明被申请人不在送达地址才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坚决杜绝EMS不上门送达就以电话无法接通为理由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对于劳动仲裁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案件设计行政救济制度,明确启动部门及启动程序,给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多种处理方式,节约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曾文忠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