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两会·声音㊾|省人大代表樊斌:协调政策和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规定 助力人民法院精准服务“保交楼”

  
2024-01-25 14:43:16
     

薛琪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出现诸多问题,不断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保交楼”从而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工作。“我们在相关调研中发现两类突出问题,一是法院因施工单位其他债务而直接向房地产企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保交楼”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购房人断供对开发企业资金状况对“保交楼”造成不利影响。”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樊斌介绍说。


针对上述问题,樊斌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精准服务“保交楼”的两点建议》。在建议中他提到,执行法院在执行施工单位债务时,对于与该债务无关的其他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慎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确有必要冻结其“应收工程款”的,也应当事先做好与当地政府“保交楼”政策和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规定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导致项目被迫停工、“保交楼”受影响的情况。

“希望法院在照顾购房人利益的时候也不能过度,还是要遵循市场惯例,严格依法维护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樊斌表示,友好的裁判理念,统一的裁判标准,正确的裁判导向,能够帮助当前处于困境中的房地产企业恢复信心。

在今年的省两会上,樊斌还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建议》和《关于推动制定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法规的建议》。

 

加强法治保障 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但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立法方面出现了保护人和传承人的权利规定模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立法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对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处罚不够等问题,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真正有效地履行传统文化保护作用。

“法治是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樊斌表示,要充分借助法律手段,不断加大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因此樊斌建议,首先要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精神性权利。任何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时不得违背该遗产流传地的传统习惯,在就相关成果申请专利时应当披露其创新的来源,未履行此义务将构成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同时樊斌希望,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形式,补充定义基于特定文化艺术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形式,既要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性特征,更要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替代性,巩固知识产权的法律表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义务主体是全体社会公众,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承担遗产保护义务。”樊斌建议,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并让参与面覆盖包括物质、非物质、复合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类型,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同时,探索建立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经济激励机制,以增加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

制定相关法规 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地落实

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对提升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行政机关的应有之责。出台法规,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为,既有利于减少、避免行政争议,及时消除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后果,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与信赖,也能够提升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樊斌建议,要出台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履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纠正情形、纠正程序、纠正方式、纠正后续救济、容错免责、追责条件等,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实质化解,提升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制定法规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樊斌强调,制定法规是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

“制定法规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具有可行性。”樊斌指出,深厚的文化根基、合法的政策与法律支持以及全省各法院的实践经验积累,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落实落地,为出台法规奠定了良好基础。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