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立法是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关键一招。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
“民营经济发展要解决两件事情:一是保护产权,二是打破垄断。”曾文忠分析,打破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力量在诸多领域形成的垄断地位,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的非禁即入,这是激活民营资本的重要前提,要想让民营资本真的愿意进入,要有一整套法律制度来保护经营权和企业财产权,“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要比政策更强,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将一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浙江、黑龙江、广东、山西等多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曾文忠认为,四川有必要借鉴浙江、广东、山西等地的经验,制定出台《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提振四川企业和企业家的信心,进一步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就《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内容,曾文忠提出了“确立平等原则”“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等16条建议。
要确立平等原则。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土地、人才、资金、数据、技术等要素资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由省、市、区各级政府牵头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金融监督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适应民营经济组织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法律的强制力、约束性,实现稳定预期、提振信心,进一步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曾文忠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