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在指出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法益侵害性进一步加重,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1月24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敏,她从立法、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范围等角度提出多项建议。
一是应加强和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立法工作,强化监督方式,保障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发挥监督成效。“目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依据大多数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主要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该类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启动行政机关纠错程序的法定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后续保障措施不足,应以法律手段予以保障。”马克敏说。
二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范围。“现行法律尚未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实际办案时往往出现各地对同一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产生分歧,或者发生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既被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立案,又被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的矛盾。”马克敏建议,应根据监督对象的特点明确选取监督的重点领域,如集中在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违法行为上,聚焦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市场主体营商环境保护领域、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公共安全领域。
同时,在区分行政违法监督与公益诉讼监督案件方面,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对相关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建立线索和监督效果研判机制,努力实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统筹推进、协同发展。
“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推动内部外部数字协作平台建设完善,依法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设立专门的行政检察部门,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学习培训,打造一支能监督、敢监督、善监督的行政检察队伍。”马克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