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两会·声音㊱|省政协委员:建议省高院制定彩礼纠纷案件具体审判指南,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文明建设

  
2024-01-24 14:54: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欣璐

“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习惯称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嫁娶礼仪,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互相攀比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婚姻关系物化。同时涉及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价彩礼”因此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专门提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为应对该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声落地,即将在2024年2月1日实行。该规定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文明建设,推动提升移风易俗、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省政协委员、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毛柏秀经调研发现,我省由于各地市州发展差异、地方风俗和民族习惯不同,以及关于什么是彩礼、彩礼的范围及彩礼的返还条件和比例等具体问题,这些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具体审案的法官,导致各地基层法院部分裁判结果相差甚远、出现混乱。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质疑,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明确彩礼的返还规则,尤其是彩礼的返还条件和比例。

她表示,最高院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也提到“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因婚恋型诈骗案件中,在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时候,因夹杂着大量的民事行为,给司法机关在认定该行为性质上增加了难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如何准确处理婚恋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或属于男女双方的民事行为而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即对一些本属于民事行为予以否定性刑事评价,这对当事人是不公的;或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达不到本应起到的惩戒作用,放纵了此类犯罪,受害人走极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针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已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要敢于坚决打击,以达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有必要明确婚恋诈骗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毛柏秀提出建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发参考性案例进行审判指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彩礼纠纷案件审判业务指南文件进行审判指导;号召在全省相对落后地区采用巡回法庭,在治理“高价彩礼”问题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