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共享单车砸保时捷“撒气”, 结果……

  
2024-01-22 16:24: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男子骑电瓶车追尾停在路边的保时捷汽车,离开现场后又折返,用共享单车砸向保时捷“撒气”。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骑行电瓶车途径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时,因看手机分心导致追尾王某停放在创业路51号附1号神仙树大院6号门路边的悬挂临时牌照的白色保时捷车。追尾后刘某骑车离开现场,后因自己的电瓶车也受损,心有不甘,于是骑车返回保时捷汽车停车处,举起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砸向保时捷汽车,造成车身多处损伤。5月10日,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涉案的保时捷汽车因人为毁损造成的损失中等价格为人民币2496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时主要考虑,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5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