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今(5)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1月2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生鲜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开出了今年成都市首张罚单。
执法人员率先行动,深入农贸市场、生鲜肉店,对猪肉、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在照明灯具和自然光照下的差异进行对比检查,对使用光源后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认知判断的经营者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经营者及时替换掉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改成普通照明灯具,落实新规要求,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向经营者宣传禁止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灯具,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劝导经营者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
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3年12月4日,温江区开出全市首张罚单,一家水果店因违规使用“生鲜灯”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严管机制,严厉打击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违法行为,坚决熄掉市场“生鲜灯”,让“美颜”生鲜食品褪去虚假光环,回归真实“本色”,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相关法律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