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块的餐包中吃出苍蝇 商家被判赔1000块

  
2024-01-03 14:31: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就餐过程中在菜里吃出苍蝇,消费者与商家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院。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天某餐饮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

张某与其朋友在高新区天某餐饮进行餐饮消费。张某与其朋友通过美团平台在商家花费179元团购了用餐套餐,平台显示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均为天某餐饮公司。张某二人在用餐过程中,发现菜品“香卤现烤餐包”中有苍蝇,并拍下了照片,当场便与天某餐饮协商赔偿事宜。“香卤现烤餐包”未优惠价格为36元。天某餐饮将团购餐费179元全额退还。后张某要求天某餐饮赔偿1000元,天某餐饮表示向张某补偿现金200元及餐券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天某餐饮诉至四川自贸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前往餐馆就餐,双方就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餐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张某及其朋友前往天某餐饮进行餐饮消费,在用餐过程中发现菜品中有苍蝇,与商家协商过程中,商家退还了全额餐费,双方仅就如何赔偿未协商一致。商家提供的菜品中含有苍蝇,应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案涉菜品在不优惠的情况下售价为36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原告张某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