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12月22日上午,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开宣判后,部分参加该案旁听的被执行人找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执行义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其与债务人杨某某的债务纠纷已经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98万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陈某某、何某某。收到房屋售卖款后,余某某并没有对杨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是将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11月14日,余某某经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1月16日,余某某通过其女儿向杨某某转账9万元,将未执行判决部分欠款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过审理,新津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
此次公开庭审,共有10余名被执行人在新津法院执行局组织下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有四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要求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其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当场履行2万元,另外三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了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