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 别误读了醉驾新规的宽严相济

  
2023-12-20 10:48:16
     

特约评论员 周葱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有意思的是,《意见》一出台,竟然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解读:少数人说处罚更严了,多数人则欣喜“放宽了”,以至于不开车的人开始担心“司机喝酒又可以钻空子了”。

应该说,两种解读都未窥全豹,特别是后者。如果这样去理解《意见》,不但辜负了相关法律机关的良苦用心,恐怕在生活中还要吃亏。

“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错,包括不少官方媒体在报道《意见》时,的确是把上述内容作为最大“亮点”加以评价的。我们必须了解的的背景是,醉驾入刑,从根本上遏制了醉驾势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不少罪责不相当的情况:例如代驾把车开进小区,由车主开到车位,这在过去也会定义为醉驾;有的司机头晚喝了酒,第二天一早仍有可能通不过80毫克/100毫升为界的血液酒精测试……如果无论何种情况下酒后驾车,达到标准都定为“醉驾”,就会出现让大家感觉很“冤”的情况,舆论和法学界曾多次呼吁处罚应更加细化。好了,这次公布的《意见》,明确了5种情况下的轻微情节可不入刑,其中就包括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的、在小区里面挪车或短距驾驶的情况。

这些修改,是民间舆论、司法实践与立法部门良性互动的结果,它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与人性化,这是《意见》中对“老规矩”改变的部分,而不变的部分则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的醉驾依然保持高压态势。在《意见》中,用了更多篇幅规定了15种从重情节和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毕竟,醉驾入刑只是遏制了其势头,但醉驾现象并没有根绝,惩罚不可放松。不过也说明,过去的处罚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恐怕也是有关部门新推出这部《意见》的综合考虑。

对醉驾不枉不纵,就需要相关法律有针对性,要尽量做到宽严相济、罪责相当。而作为开车人,应该意识到情节轻微虽不入刑,但酒后开车依然违法,一旦越线,难逃刑责。所以,千万不要把这次的变动视为酒驾“开闸”,对开车人而言,该永远牢记的还是那句话老话——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