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2年后,这份有关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新增16条规定

  
2023-12-15 19:08:0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现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1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2年,新修订的《决定》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12月1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修订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执行监督和调整,对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作出全新规定。而我省现行《决定》于2001年7月通过并施行,距今已22年,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决定》共29条,比原《决定》增加了16条,对经济工作监督重点、监督程序、监督机制等均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效解决了监督程序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对计划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总结了我省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明确可以开展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推动进一步形成经济工作监督合力;围绕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作了相关规定,体现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在体现新时代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方面,新《决定》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明确经济工作监督范围和重点方面,新《决定》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政府以下五方面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地方金融工作;其他重要经济工作。明确围绕国家和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在细化和完善计划规划的监督程序方面,新《决定》对我省年度计划和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方面,新《决定》明确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明确运用审计监督、预算联网监督成果等方式提高监督效能等内容,有效增加了监督实效、刚性和协同性。

新《决定》适应了新时代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新要求,回应了基层人大细化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的呼声,将近年来我省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的许多有益探索上升为法规制度,确保党的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通过法治方式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工作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