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停车被剐蹭,管理方是否应当担责?

  
2023-12-07 14:16:32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车主缴纳停车费停车,但车辆被剐蹭且无法找到肇事者,收取停车费的管理方该如何担责?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管理方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不久前,何某(车主)在外办事停车,并交纳了停车费用,在办完事回来开车时发现车辆右后部被剐蹭,何某随即联系停车位管理公司,但协商未果,于是便报警处理。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但未发现肇事车辆,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驾驶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何某认为管理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缺乏有效监控设施导致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管理公司承担误工费及因剐蹭事故导致的保费上涨费用。

管理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某车辆在停车场受损,且该车辆系第三人损坏,管理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在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后认为,本案中,结合何某提供的现场照片、车辆受损情况照片以及其在无法联系管理公司后第一时间报警的行为,可以推定其车辆系在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道旁施划停车位停放期间因第三方致害而受损。但由于事发后管理公司无法根据相应停车位的设施确认实际侵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车辆停放过程中进行了必要巡视或指挥引导,亦未在第一时间发现何某车辆受损的情况,且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以确定侵权车辆,致使何某无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因此,在管理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由管理公司按照诉请的部分金额向何某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

判断车位管理者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以下方面考量:一是管理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手段,如合理安装摄像头、定时开展巡逻工作、对停放车辆及驶离车辆进行引导指挥等;二是当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界侵害时,车位管理者是否及时地向被侵权人提供了必要帮助,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停车设施是否达到了基本的安全标准。

值的注意的是,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系第三方,管理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其仍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在此也提醒大家,付费停车后若发现车辆受损,应第一时间采取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立即寻求停车场管理者的帮助,并在必要时报警。停车场管理者也应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后积极地完成协助和配合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