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为一纸《收条》上演遗产争夺战

  
2023-11-23 14:17:54
     

陈红 施苏秦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被继承人将自己的存款交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保管并签订《保管书》,但在其去世后,三个子女及外孙却围绕一份《收条》陷入争执......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并判决确定了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存款份额。

汪某某生前有马某闽、马某珍、马某民、盛某垒四位继承人,但其主要与马某闽共同生活。2010年8月16日,汪某某(托管人)与马某闽(保管人)及见证人签订了《保管书》,《保管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汪某某将5万元交由马某闽保管,并按年计算利息,该款项在被继承人汪某某住院时使用,保管的终止时间为该款项全部使用完为止。汪某某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马某闽办理。其余三继承人认为马某闽并未将5万元用于汪某某的医疗支出及安葬花销,所以该笔款项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于是将马某闽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闽称其已归还5万元现金及利息并且其母亲汪某某出具了《收条》,其余三继承人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机构以鉴定所需样本不充分等原因不予受理该案鉴定并退回鉴定材料。马某珍、马某民、盛某垒认为马某闽保管的被继承人汪某某5万元及利息已归还均不是事实,上述款项并未用于被继承人汪某某医疗费支付及死后安葬花销,该笔款项至今由马某闽全部占有,依照保管协议马某闽应丧失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闽称其已归还相应款项和利息,且有《收条》为证,但《收条》真伪不明,马某闽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管案涉款项期间已将案涉款项全部用于被继承人住院支出,同时,马某闽又通过诉讼向其他继承人主张了垫付的医疗费用,通过被告自相矛盾的陈述,可认定其无法证实其辩称内容,但考虑到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该债权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故认定被告马某闽并未归还5万元款项及利息,案涉款项案涉款项应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予以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闽支付马某民、马某珍应继承款项人民币各18521.92元,支付盛某垒应继承款项人民币7408.7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