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一男子对癞蛤蟆“情有独钟”,不仅深更半夜都要出门逮,还要花钱从别人那儿收购,再卖出去赚点差价……皆因缺乏法律意识,不但赚的15000还没揣热火就要上缴,还将面临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77200元。
不少人会问:癞蛤蟆不是很常见吗,抓它为啥就犯罪了?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是常见的野生动物,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目前,一只癞蛤蟆的生态资源价值达到了100元,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违法犯罪,实在得不偿失。
2022年5-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简阳市周边农村地区,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和以每斤约8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猎捕的野生癞蛤蟆后贩卖,获利约15000元。
2022年6月的一天凌晨,他在贩卖途中被民警挡获。车上共起获野生癫蛤蟆22袋,总重409.95公斤,总数量2890只,其中,活体1118只(已放归自然),死体1772只 (已被无害化处理)。
经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查获的野生癞蛤蟆每只生态资源价值为100元,直接经济损害为177200元。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判决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对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财政专户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77200元。
法官提醒:
我们常见的“癞疙宝”“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在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它是蝗虫等害虫的天敌,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保护林木、农作物、维持生态平衡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是市郊农村生物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同时,它还是检测环境变化的指示动物及风向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