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周葱
年近八旬的郭大爷是广州某小区业主,其所在楼栋商议加装电梯,包括郭大爷在内,44户业主中有12户不同意。但电梯投入使用后,郭大爷反悔了,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大爷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大爷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郭大爷在补交电梯集资款后,可以使用。
从网友们的反应看,似乎支持众业主的人更多,这可以理解。这部分网友多半把自己带入了情境,对那些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恨得牙痒痒。笔者身边也遇到过这种事:某单位的宿舍,规定全体同意才能装电梯,有个单元二楼有一户死活不同意,结果眼看着隔壁单元新电梯落成了,这边老人仍只能艰难爬楼,甚至多日都不能下楼。当时只觉得二楼这户业主着实可恶,自私到家了!
不过,面对法院一审二审的结果,我们还得平复心情理性来看:
首先,调解民事纠纷,还得遵照法律办。众业主痛恨郭大爷当初所为,想剥夺其今后使用电梯的权利,让他永远承受当初反对的代价……这可能是不少网友“喜闻乐见”的结局,但生活毕竟不是复仇爽剧。法院判决说了,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大爷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判决郭大爷支付加装电梯集资款后,可使用电梯。
其次,反对是郭大爷的权利,但法律会保障多数人合法意愿。现在大到公共设施建设,小到旧楼加装电梯,都要事先咨询民意。那么,其中有反对意见就很正常。对于国家对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倾向性是明白无误的。过去曾经是“一户当关”,万户莫开。现在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你可以反对,但一旦通过你不能阻挠加装工程,否则有法律管你。
第三,郭大爷的反悔,反证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必要,恰好是一个宣传推广的绝佳例子。其实,业主特别是老年人,对加装电梯的认识有一个提高的过程。由于信息不对称,老人容易被“遮挡光线、侵犯隐私”等说法吓退。笔者前述的事例其实后来结局不错:在看到隔壁单元装好电梯后大家上下方便,也并不存在其他不利影响,那一单元的二楼住户终于同意“放行”,最后是皆大欢喜。法院说了,郭大爷补交费用后使用电梯,在实质上并不损害其他业主的使用权利,故无须经小区多数业主同意。而众业主平静接受这个结果,既是尊重法律,又是睦邻之道。
说到底,法律尤其是民法,就是调节、制衡各种人际关系和利益的。生活复杂多样,认知各有不同,保障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听到少数人的不同诉求,那么请在法律框架下去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