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酒水,还帮助其销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2022年1月22日3时许,三名男子(在逃)驾驶面包车,强行撬开某店铺后,盗窃数十箱茅台酒。同时,被告人江某某、蒲某驾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5时许,两辆车出现轨迹重合。随后,两名被告人在重庆以32.18万元的价格出售22箱零2单瓶茅台酒给烟酒回收店老板,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钱款。
店铺老板发现自己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工作,根据编号一致的茅台酒与交易现金冠字号一致的10000元现金,将两名被告人挡获归案。在多次审讯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案发当时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售卖白酒等事实不能做出一致供述,但因作案人均未归案,两名被告人拒不供述销赃事实。随后,高新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虽拒不供述销赃事实,但通过全案证据可以反映出,二人不能对深夜开车出现在盗窃现场附近做出合理解释,辩解称吃面与证人证实附近没有通宵营业的店铺相矛盾;不能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做出一致供述;对添加烟酒回收店老板微信并售卖白酒的事实予以否认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对随身查获的部分现金中与烟酒回收店老板取款现金冠字号一致的情况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综合主客观因素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明知出售的茅台酒是犯罪所得。
综上,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遂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