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三人被判刑

  
2023-11-07 16:17:16
     

陈红 施苏秦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利用自己工作属性,将非法搜集到的他人信息互相传递交换,该如何定罪?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东、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何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某东、杨某为装修公司销售员、何某龙为定制家具销售员。为开展经营活动,三人将各自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相互传递,并提供给其他从业人员,以此种方式招揽顾客。自2018年起至案发时止,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000条,向案外人郑某琼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200条;刘某东向何某龙、案外人王某、案外人杨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3900条;何某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780条,向伍某光、黄某等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165789条。到案后,刘某东、杨某、何某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都江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东、杨某、何某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在日常生活中,各种推销、广告电话让大家不堪其扰,甚至对方能够准确说出你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类似骚扰信息泛滥的原因便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肆交易、非法传播。

大数据时代,我们获取信息更加便捷,别人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更轻而易举。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切勿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点击不明短信或链接,要自觉提升防范意识,莫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广大商家及从业人员也应当尊重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