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对四川某技术公司股东张某予以司法拘留,通过“沉浸式”普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公司拒不履行,股东也可能被拘留!
公司担责,拒不履行
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被执行人经营的某俱乐部进行户外活动摔伤后,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郫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某技术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3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进入执行后下落不明。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换个马甲,逃避执行
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提供线索,某俱乐部仍在正常营业。法院随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员工坚称现在经营俱乐部的公司并非被执行公司,两者无关联。申请人当即质疑,公司营业场所没变,经营项目没变,接待工作人员没变,公司却变了,你们做了什么自己清楚。原来是公司换了个马甲继续经营,企图逃避执行。
深挖彻查,漏出马脚
法院继续调查,收款码漏出破绽。调查过程中发现,通过俱乐部收款码现场转账,收款单位显示为被执行人。再调取支付宝、财付通流水,流水记录显示,俱乐部经营收入全由公司股东张某收取。现场调取的其他证据亦显示现场经营主体仍为原公司。
司法拘留,严惩不贷
针对被执行公司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立即传唤公司股东张某。张某却拒不到庭,并叫嚣:“公司欠的钱,凭什么让我一个股东来还?公司欠钱又没犯法,凭什么拘留我?”强制传唤到庭后,面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证据,张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针对被执行人公司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郫都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4日。
执行法官查明,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几次变更,均为“挂名顶锅”。真正阻碍执行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隐匿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张某。郫都法院依法拘留主要负责人张某,确保尽快执行到位。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拒不履行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同样可能被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权威案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关联权威案例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关联权威案例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关联权威案例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关联权威案例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关联权威案例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关联权威案例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关联权威案例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关联权威案例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关联权威案例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关联权威案例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关联权威案例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