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被执行人竟悄悄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转让财产的行为。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移财产而被债权人起诉撤掉转让行为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2年,邹某与某建设公司的合同纠纷经成都中院生效判决确认,确认邹某欠付某建设公司款项91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建设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邹某财产的查封措施。解除查封之后,邹某立即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以婚姻期间更名的方式变更登记至妻子龚某名下。2023年,因邹某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某建设公司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网络财产查控,邹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某建设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邹某向龚某转让财产的行为。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尚有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未执行/履行完毕之前,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另一方名下,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更名,但该行为造成负有债务一方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非正常减少,且在执行程序中又无法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导致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对债权人主张撤销该转让房屋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债务后对财产进行转移的行为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欲实现自身权益,往往会进行债权人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三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双方对邹某将房产通过婚内更名的方式给龚某是否属于无偿处分,双方产生争议,本院认为:二人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对案涉房屋物权登记公示上做了变更,使原本登记在邹某名下的房屋登记至了龚某名下,该行为表明二人对夫妻财产存在隐藏的财产约定,该变更行为确属于无偿转让行为。且该行为减少了债务人邹某的责任财产,且已经影响某建设公司债权的实现,故依法判决撤销该变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