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好处费13万元,广安市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受贿犯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2023-10-23 10:39:17
     

邓芦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业委会成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退还赃款,依法移送审查起诉,10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获悉,广安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人。

9月13日,陈某炳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退还赃款8万元;同月15日陈某被取保候审,退还赃款5万元。10月8日,二人均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某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成员,陈某炳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任安保协调委员、绿化卫生委员。

2020年5月,陈某炳以可以让物业、业委会、业主等人同意原4楼业委会办公室搬迁为由,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13万元。小区开发商为了能顺利将2、3、4楼售卖给政府修建幼儿园,便同意了陈某炳的要求。

2020年6月9日,开发商与陈某炳在城南一茶楼签订办公室搬迁事宜协议后,支付陈某炳好处费8万元现金,陈某炳再次电话通知陈某来茶楼,开发商又将5万元现金付给陈某。

非正当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索要好处费需承担法律后果,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