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麝香 男子安猎套捕林麝被道孚警方抓获

  
2023-10-23 09:48:0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甘孜州公安局供图

为获取价格高昂的麝香,男子在山林中安放自制的钢丝猎套30余个,并套获一只林麝。近日,道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成功破获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据介绍,道孚县公安局瓦日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时,在该县甲斯孔乡洛须玛村一林区内发现了一处临时居住棚,里面还有部分捕猎工具,疑似有人盗猎野生动物。在上报线索后,道孚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现场进行布控。

10月15日一早,道孚县公安局瓦日派出所和特巡警大队的民辅警赶往嫌疑人疑似出没地。该地区海拔近4000米,山高路险,又遇湍急河流,但扔挡不住参战民辅警的步伐。经过一天的连续奋战和搜寻,当日下午,民辅警在甲斯孔乡洛须玛村将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处查获疑似林麝的肉制品18.4斤。

经审讯,嫌疑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为获取价格高昂的麝香,在当地村民土某某的协助下,在山林中安放自制的钢丝猎套,于10月14日套获一只雌性林麝。经过在林区进一步仔细搜查,民警发现杨某某安放的猎套30余个,疑似林麝皮一张。次日,另外一名嫌疑人土某某也迫于压力投案。

10月16日,道孚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辅警带着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发地指认现场。途中,大家再次遇见冰河,由于高原已进入深秋时节,河水冰冷刺骨,但是民辅警们依然趟冰河涉水前往现场。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踏冰卧雪,这就是雪域高原森警工作的日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