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琼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但总有不法商人铤而走险,动歪心思“捞钱”,等待他们终将是法律的严惩。10月18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所售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202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多家淘宝店铺中以每粒2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减肥胶囊,并要求淘宝店按照其提供的包装样式用塑料瓶进行包装和贴标签(白色瓶子每瓶装30粒、瓶身贴上“纯中药减肥胶囊”的紫色标签)。
据介绍,王某购买胶囊后,王某在无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55元至187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案发后,对被告人王某贩卖的胶囊进行检测发现,其所销售的胶囊中含有毒、有害的“西布曲明”成分。
邻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所售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邻水县法院法官提醒,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能抑制食欲,促进新陈代谢,服用后可能产生口干、心跳过速、头晕或头痛、精神恍惚等副作用,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于2010年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用。
由于西布曲明价格低廉,能在短时间内发挥强大、稳定的减肥效果,屡屡被一些不法分子加入减肥食品中牟取暴利。广大群众在购买减肥食品时,应遵医嘱,从正规渠道谨慎选购。
售卖含有禁药的减肥产品,有可能涉及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有可能涉嫌到我国刑法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晓华介绍说,对于平台来说,应当有基本的审查义务,首先产品的来源,正规合法性,其次,产品成分是不是涉及到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如果没有做到基本的审核义务,针对此种事件,在民事诉讼中,平台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杨晓华减肥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希望所有想要减肥的朋友们能够科学减肥,并且坚持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