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硬核惩戒!夜间拘留“不打烊”

  
2023-10-17 11:36:3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切实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郫都区法院依托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集中司法惩戒日机制,与区拘留所打通执行司法拘留绿色通道,夜间拘留“不打烊”。近日,郫都区法院司法拘留5人,彰显执行强制底色。


案例一

2022年10月,苟某借给凡某3.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几天。后苟某多次催促凡某还款,凡某以各种理由拖延。2023年3月,经本院调解,凡某愿意在当年4月底归还借款。调解书生效后,凡某却拒不偿还借款,苟某便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集中查控团队借助“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凡某名下的两套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案件移交执行团队后,执行法官联系凡某要求其主动偿还借款。但凡某态度极为嚣张,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多次沟通无效后,执行法官决定对凡某采取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

法官提醒: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本案中,凡某名下有2套不动产,却拒不归还3.5万元的借款,符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执行法官多次劝诫无效后,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彰显执行强制底色。

案例二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多次在罗某处购买蔬菜,总计货款6.6万余元,刘某仅微信支付了2万元,剩余货款4.6万余元在罗某多次催要下仍未支付。2023年6月,本院判决火锅店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火锅店未及时支付货款,罗某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集中查控团队立即冻结火锅店经营者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刘某如实申报火锅店财产,但刘某坚持声称火锅店经营惨淡,执行法官却发现火锅店经营平均月收入5万元以上。刘某态度敷衍、虚假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

法官提醒: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对不如实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刘某明知火锅店经营月收入相对较高,且拖欠的是由火锅店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的菜款,却谎称经营惨淡,符合虚假报告财产令的情形,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编辑:谢梦吟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