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很多人会利用网上接单来赚一点小外快,却不会料到可能会面临干完活后拿不到钱的风险。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网上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发包人支付承揽方剩余服务费用24500元。
2020年9月25日,游某成通过微信向程某芳咨询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等合作事宜。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先后就“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贡嘎县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国家烟草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拉萨某新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某快修市场及酒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达成了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程某芳负责编制并向游某成交付相应成果文件。双方就上述服务内容及款项协商一致后,程某芳按约进行了相应的资料整理及论证并向游某成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等成果文件。自2020年12月4日游某成向程某芳支付了5000元的服务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服务费用。此后,程某芳多次向游某成催款,游某成亦多次承诺结账、付款,但始终未见行动。
近日,迟迟要不到服务费的程某芳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游某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游某成向自己支付合同剩余款项2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报告编制及相应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承揽工作的具体内容、编制要求、价格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应当向支付承揽费用。被告在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费用,已经构成违约。
经审理,邛崃市法院判决被告游某成支付原告程某芳24500元,并以本金2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金清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