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侥幸的心态,无奈“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2023-09-13 11:37: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你好,我是郫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请问是张某虎?”

“是的。”

“这份欠条你是从哪儿得来的。”

“那个就是被告撒某某给我写的欠条呀。”

“你再次确认下,这份欠条确实是被告撒某某给你出具的?”

“嗯,对啊。”

“张某虎,我是安德法庭工作人员,上一次你的案件也是在本庭进行处理…”

“怎么又到你们那儿了,那个欠条是我写的,签名也是我自己签的。”

“你为什么要冒充他人的签名,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你不知你这行为已经涉及违法了吗?”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虎与被告撒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9月5日,原告张某虎提交材料进行立案,根据郫都区人民法院专业化审判分案,该案移送至安德法庭,安德法庭法官助理周珮通过办案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该案原告张某虎曾经于2023年1月5日就同一事实进行过起诉,该案中法官助理周珮与原告张某虎进行了几次案件沟通,沟通中得知原告张某虎因立案后没有对证据进行有效保管,再向郫都区法院提交证据欠条(复印件)后就把欠条原件遗失。因被告撒某某无法联系到庭,加上证据遗失,原告张某虎于2023年3月7日向本庭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查询发现本次原告张某虎提交的欠条与上次明显不一致,于是乎,有了上面的对话。


对话结束后,原告张某虎第一时间赶到安德法庭。承办法官任洪伟对其进行了一番询问,经核实原告张某虎,1965年出生,小学文化,一直穿梭在各个工地中打工。原告张某虎面对法官的询问,承认了其为拿劳务费目的,伪造证据的事实。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张某虎系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第一时间到庭主动认识承认错误,态度诚恳,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决定对原告张某虎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当诚信诉讼、遵守诉讼秩序,对其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保护,但对违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也会严格处罚,同时让其作出深刻检讨。原告张某虎诚恳的向法院承认错误,于当日提交检讨书。


法官提醒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如期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这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如果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逾期提供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则需承担训诫、罚款、拘留等严重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