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蓉 尹国萍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明知他人租用银行账户用于网络犯罪,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租用给犯罪分子并获利......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最终,被告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4600元。
案情介绍
2022年 3月 13日,邓某为了挣点钱打起了“歪主意”,在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利人民币4600元。经查,邓某提供的上述案涉银行账户被上家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处理,异常资金流水总额为人民币90万余元,后邓某按照上家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上家指定账户。
2022年3月31日,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民警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其所有用于违法资金过账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做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很多人可能会有“只是借个银行卡而已,怎么就犯罪了呢?”的疑问,认为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又没有参与电信诈骗,并不会违法,更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出借银行卡,赚一点“快钱”。实际上,为了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已经成为了诈骗罪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罪的“工具人”,为其犯罪起到了实质性帮助作用,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案例提醒大家,银行卡,“借”不得!否则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不小心还会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