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雅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婚约财产的纠纷。
男子张某向贡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女方)返还两人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期间,他向余某支付的38万余元。
张、余二人于2022年6月在抖音上相识,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相互见了家中长辈,双方于2023年2月分手。在交往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上万元,还向余某一次性银行转账35万元用于余某购买车辆。张某认为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余某应将赠与钱款返还。余某认为不应返还张某钱款,在交往期间,张某自愿负担双方的共同消费,且张某的每笔微信转款均有特定用途,双方是因性格不合和平分手,张某赠送钱物给余某也不是为了缔结婚姻,且在交往期间,张某还自行书写了一份“协议书”以及 “车辆赠送协议”,表明其自愿赠与余某诉争钱物,“协议书”以及“车辆赠送协议”均没有约定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协议书”还载明,若出现分手,原告自愿将钱物全部赠与被告,故不同意返还原告财物。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达成一致意见,由余某一次性支付张某15万元。
法官说法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在特定节日赠送给对方的符合自身经济情况和一般人认知的财物,无可厚非,但在恋爱期间向对方赠送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以钱捆绑二人的关系,是不可取的行为。在恋爱期间双方对于给予对方大额财产应当保持理性,否则在双方感情生变时,这将会使双方对簿公堂,将以往的美好爱意演变为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