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翻“醋坛子”去破坏他人财物泄愤?真“刑”!

  
2023-08-11 10:29:47
     

袁兴文 施苏秦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因怀疑别人对自己妻子进行了勾引挑逗,心生怨恨下便将对方骗出来将对方车辆破坏。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罗某车辆损失8389元。

案情回放

王某因疑罗某勾引挑逗其妻,王某妒火中烧,意欲报复,遂借用其妻名义通过微信与罗某聊天,王某多次以暧昧语言“引蛇出洞”,想让罗某露出马脚,坐实罗某对其妻图谋不轨的意图。连续聊天一周后,王某以其妻名义约罗某在都江堰市某停车场见面,罗某依约赶至约定地点,到达约定地点后遭受提前在此等候的王某砸石攻击。罗某庚即弃车徒步逃走。王某见罗某逃走,为了泄愤,随即持木棒将罗某的汽车左前倒车镜、前后挡风玻璃及全部车窗玻璃砸碎,并爬上该车车顶踩踏,又持平口螺丝刀捅划车身,最后还将该车三只车轮捅破。经鉴定,被损坏汽车部分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89元。

案发后,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家中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男女感情又是引发情绪的常见因素,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各种问题和矛盾,遇事应当冷静思考、理性处理,不能仅凭主观臆想就给他人“定罪”,进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报复,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守不住情绪红线很可能突破刑法底线,为了图一时之快变成情绪的奴隶,为泄私愤或表达不满而毁坏他人财物,并不能简单一赔了之,此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不仅照价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会让自己深陷囹圄也会对家人的生活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