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宇 张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老师,你分到了一个大案!”去立案庭领取完卷宗的法官助理小高走进邹法官的办公室。
“有多大?”
“标的额两千多万,原告都八十多岁了,好有钱!”
富顺县法院的邹法官心里咯噔一下,标的额两千万的案件在富顺县法院辖区范围内可不多,何况原告还这么大年龄,于是赶紧查阅卷宗。
在诉状上,原告席某某将事件的来龙去脉表述得一清二楚,包括借款约定的利息、还款的时间、总金额数目等,同时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事实十分清楚,证据链环环相扣,案情陈述条理清晰,如此“完美”的起诉让邹法官心中甚是疑惑!原告八十多岁的高龄,能将民间借贷本金、期限、利率、交付方式甚至指定账户信息都约定的如此明明白白?有转账交付出借资金的交易明细、有收条,所有佐证借款的材料都有!如此完整的收集整理难道是有“幕后”顾问?
仔细查看1970万元的转账记录,居然是在四天之内完成支付的,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能实现这么庞大的资金流动,原告的家族实力是有多雄厚?并且在借款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所借款项却指定由自然人账户收取,这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定。另外,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又显示其在出借款项之前和之后余额均在三百元以下,恰恰是在出借款项的那几天,总是先有大额款项进账,然后再转账到被告指定账户,这说明原告可能并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出借的资金根本不是她的。
邹法官对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当看到经营状态一栏显示“吊销未注销”字样时,公司吊销说明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公司还借这么大笔钱来做什么呢?再看,公司涉诉案件好几十件,并且基本均已进入执行阶段,“本案会不会是串通型虚假诉讼?目的是参与被告相关财产执行分配!”怀疑的种子就这样在邹法官心里生根发芽。
通过办案系统查询关联案件,邹法官发现本院在2018年11月12日曾受理过席某某起诉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阶段,该起案件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恰与本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的一人名相同!纯属巧合吗?种种迹象愈加证明这两起案件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如真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那么前不久以席某某名义起诉广西某公司的那起案件,极有可能是用来“试水”的!之所以虚构成席某某出借款项,应该是看中席某某县城居民的身份,认为县城小法官更好唬弄,在县城法院更容易获得生效判决。
之后,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邹法官加大了调查取证力度,希望通过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蛛丝马迹。通过对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出现过的人员银行账号进行分析整理,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人员阶段性银行交易明细,制作出交易走向图。
从走账图可看到,2019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间,席某某、刘某、谭某、王某甲、李某账户之间不断来回转账,形成刘某、谭某、王某甲账户向原告席某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席某某账户向被告指定收款的李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交易记录,而李某账户上的款项又最终全部转回刘某、谭某账户,如此便形成了交易闭环。
毫无疑问,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民间借贷基本要件,但所谓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交付出借资金的银行转账,其实是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故意制作而形成的流水,并非真实的履约行为。至此,虚假诉讼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几日后,邹法官前往原告家里了解情况。据她解释,借钱的事都是儿子刘某在办,对钱从何而来、借给谁、具体借了多少等都不清楚。这已经可以证明钱不是她出借的,只是使用她的名义。同时,从中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借款公司就是她儿子所在的公司,这也就基本上可以印证之前我们所怀疑双方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
此后不久,邹法官收到了原告的撤诉申请书。鉴于当时掌握的线索,已基本能够判断本案就是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邹法官认为,如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会让当事人觉得违法没有成本,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邹法官依法提起四类案件监督,并逐级向领导汇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
邹法官和法官助理前往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地法院调查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出资者(股东)情况、董监成员情况,核实被告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对原告之子刘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进行询问,并责令参与过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汇报接受委托的情况。在取得更为详实的证据基础上,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最终,富顺法院依法判定该案属虚假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张嘉骊律师认为: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传统的“厌诉”思想已逐渐被改变,在发生民事纠纷之时,人们也更加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违背法律诚信精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取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和其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性,虚假诉讼的行为应该被强烈抵制。为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进行仔细审查,尽量避免对虚假诉讼行为案件的审理;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以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人们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