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首起  涉渔业资源公益诉讼案三方来见证

  
2023-07-25 09:37:37
     

贺茂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法院执行局法官、环资庭法官的监督及县检察院、县渔政执法单位的见证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廖某分别在骑龙镇及赵化镇辖区内三个增殖放流点,增殖放流鲢鱼鱼苗88000尾及鳙鱼鱼苗59365尾,共计价值36841.2元。至此,自贡市首起涉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毕。

据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在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富顺村民吴某将在禁鱼期、禁鱼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到的水产品黄辣丁、石鳊鱼等各类河鱼分十五次出售给当地村民廖某,获赃款6千余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富顺检察院认为,吴某在禁鱼期、禁鱼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廖某明知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而予以收购,对他人销售提供帮助,破坏了沱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

经富顺法院环资合议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廖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购买价值36841.2元的鱼苗在沱江河增值放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对其中价值36294元鱼苗的沱江河增殖放流义务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