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7月7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最高检发布了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四川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入选。据了解,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攀枝花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并控制、胁迫二人帮助其贩毒,还对二人长期殴打、虐待。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检测,在安某乙头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8岁的安某乙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11岁的安某甲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后“零星贩毒”。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王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中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王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并限制减刑。对另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并报请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8月21日,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期间围绕“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王某是否可以判处死缓”等关键问题,补充完善了部分证据:一是复勘现场、复核部分证人及走访调查,重点研判伤害行为的方式及强度;二是询问证人,查明二被害人在被王某等人控制前均身体健康且没有吸毒行为;三是针对一审期间租住房周边居民因恐慌不愿作证的情况,释法说理,收集补强了王某等人长期殴打、虐待两名儿童,并威胁恐吓周边群众等恶势力犯罪证据;四是核实赔偿谅解情况,查明被告方的赔偿附加了被害方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余款于两年后付清等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为由判处王某死缓,量刑明显不当。一是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属于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非从宽处罚的必要性条件,而且本案的“赔偿”附加了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条件,并非真诚悔罪;二是被害人母亲吉某系吸毒人员,仅为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两名幼童交由毒贩控制、虐待,并对二被害人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由吉某作为谅解主体出具的谅解书,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三是被告人王某“收养”两名儿童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控制、胁迫两名儿童实施毒品犯罪,对于这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也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另表明,被告人王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长期控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具有殴打、虐待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行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省高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据悉,安某甲、安某乙的母亲吉某于201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并在监狱服刑,父亲是吸毒人员且已失踪多年,于是,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开展心理辅导,给予司法救助,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资金进行监管。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问题,攀枝花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同时注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心理辅导、公益诉讼、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帮扶,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