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2023-06-29 11:38: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开车出行一旦发生碰擦,是选择“私了”,还是找保险公司“理赔”呢?在不少人心里,可能会觉得“私了”省时又省力,所以选择“私了”,然而,现实中却有人一边“私了”,一边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真能“省钱”吗?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又会支持吗?

2022年11月10日,孙安(化名)驾驶自家的小型汽车,在成都市武侯区电信路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道路右侧李全(化名)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了碰撞,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安负全部责任,李全无责任,由孙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孙安与李全经过协商后,决定“私了”,由孙安当场赔偿1,950元给李全。事后,孙安、李全为“省钱”又报了保险,约定保险赔付下来的钱由孙安取得。2022年11月12日,李全的车辆定损完毕,定损金额为1,130元,保险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汽车维修公司。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孙安因未取得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全诉至金牛区法院。

金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与孙安达成调解,李全收到孙安的赔偿金1,950元后,双方达成“私了”,应认定李全基于明确放弃对孙安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而取得孙安支付的赔偿金1,950元,故李全收取孙安赔偿金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李全进行了全额理赔,则李全构成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以另案向李全主张返还理赔款。

法官说法

被告收到“私了”赔偿款,且同意将理赔款给原告,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规定,原告与被告达成私了,这实际上是被告放弃对原告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相应的也就不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进行了理赔,被告这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以向被告主张返还理赔款。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原告行使追偿权。

车祸“私了”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吗?交通事故“私了”后,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例如发生车祸后,“私了”赔偿了1,000元,但是之后维修费高达6,000元,那么损失方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理赔金额应该减去“私了”赔偿的1,000元。

编辑:夏修露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