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法庭上作虚假证言,罚款1万元!

  
2023-06-19 10:05:52
     

姚明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作出一份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作虚假证言的证人罚款1万元。

2023年4月28日,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其通过曾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某支付的92万元是借款,故要求张某某返还。而张某某辩称,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退款,转账的备注就是“退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曾某某出庭作证,曾某某在签署保证书后出庭作证。审判员当庭对曾某某进行询问,曾某某述称其是原告公司的股东之一,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有公司款项,为避免与个人款项混淆,代公司转账时都会备注“退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向张某某转账时,并没有说明款项的性质。而经当庭核实,曾某某代原告公司转账时有多种备注,包括“报账”“货款”“人工费”等,并非只有“退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曾某某向张某某转账时,通过微信向曾某某发送过消息“要退他90多”,并非没有说明款项的性质。庭后,审判员再次对曾某某进行询问,曾某某承认在庭审中作了虚假证言。

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破坏了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龙泉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曾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曾某某对该决定表示认可,积极悔过,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证人,都应该遵循客观事实如实全面陈述,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挑战司法权威。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夏修露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