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心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为增加自己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流水,应他人要求提供该对公账户用于接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资金。2021年11月13日,杨某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当日入账流水达82万余元,其中公民鲁某、郭某、郭某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9.8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