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娟 杜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卡卓、卡卓……法院已经受理了我拖欠工资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仅帮助我们履行自己的权利,还解决了我们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近日,在稻城县检察院内,扎某某紧紧握着检察人员的手,用藏语直说“谢谢”。这也意味着甘孜州首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领域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成功办理。
3个月前,扎某某来到稻城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他于2020年在稻城县某项目做工,因分包老板恶意欠薪跑路,无法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经四处询问了解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诉,但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我是个普通的老百姓,没有一点文化,想的是挣一点工资,为正在读大学的娃娃存点钱,但老板跑路,又没有合同,我已经跑了很多部门了,老板拖欠的工资,一直没有拿到……”扎某某一边说一边抹眼泪。
“放心,我们了解了你的情况,我们会找相关部门去核实,希望你相信我们……”稻城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一边安抚申诉人扎某某的情绪,一边向他详细了解拖欠的具体情况。随后,联系施工单位调查核实,并向稻城县人社局、住建局等单位确认纠纷情况。
经调查,2019年12月,稻城县某村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四川某公司曾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万元至稻城县人社局账户。2020年12月9日工程完工。次年1月5日,该公司向稻城县人社局提出退还农民工保证金的申请。同日,业主单位稻城县住建局向稻城县人社局出具工程竣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2021年1月22日,稻城县人社局将农民工保证金退还至四川某公司账户。
稻城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本案中,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四川某公司并未依法按期进行公示,而稻城县人社局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单位,明知有责任和义务依照程序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却仍然在施工单位工程完工未满30天的情况下,未经严格审核便退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导致扎某某未能依法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情况发生。
对此,稻城县检察院坚持共赢办案理念,在多次向案件各方释法说理的同时,依法向稻城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支持起诉,收到行政单位回复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这也是甘孜州首例涉及农民工欠薪的行政案件。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助推了甘孜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真正实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