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后是否享受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名山法院这样判

  
2023-05-04 16:16:32
     

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记者从雅安市名山区法院获悉,名山法院百丈法庭于日前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据了解,2019年,王某一家四口,达成一儿赡养一老的《赡养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分别耕种父亲(王某)与母亲(彭某)的承包土地并按月支付其生活费。后因老大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亲将其诉至名山法院,要求老大履行赡养义务。百丈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干警前往当事人家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老大认为其分得父母的承包地比老二少,且老二系入赘,不应分得父母的承包地。而老二认为其入赘后未取得新的承包地,仍应当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及耕种父母的承包地。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明确了争议焦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老大同意老二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承诺将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老二入赘多年且未在入赘地取得承包地,故其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入赘而丧失。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