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496辆共享单车,一审判决结果来了!

  
2023-04-22 12:05:35
     

 米雪 四川法治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近日,记者从遂宁市船山区法院获悉,遂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破获的一起盗窃共享电单车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犯罪嫌疑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2年10月12日,遂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西宁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停放在遂宁市某共享单车停放点的496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被盗。

经过警方大量走访调查工作,最终发现被盗的共享单车被人转运到遂宁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拆卸厂进行分解售卖。根据警方掌握的线索,某共享单车公司原职工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根据手中掌握的调查线索顺藤摸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代某挡获。




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代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多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经审讯,代某交代,他曾经是遂宁某共享单车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自己较熟悉共享单车车辆的集中停放点位,便动了歪心思。作案时代某冒充某共享单车公司员工,将共享单车集中停放点的496辆单车,分批次全部转运,并以140元一辆的价格卖给遂宁市某资源回收拆卸厂,获利人民币69440元。


民警赶赴拆卸厂,现场查获400余辆共享电单车残骸并全部依法扣押。经估算,查获共享电单车共价值人民币227208元。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

共享公共交通工具的投放使用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公共交通工具会侵犯运营商的财产权。同时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具体行为、金额、情节等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