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张宇欣
“维持原判!”4月23日上午11时30分,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宣读了二审判决结果,“老窖”之争随之画上句号。
此前,泸州老窖公司认为,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的九款产品上使用了与其“瀘州老窖”注册商标近似的“瀘牌老窖”标识,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中有五款产品还使用了和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泸牌老窖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金额高达260万元。泸牌老窖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4月23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