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射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为达到“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射洪法院执行局集中传唤10余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邀请四名代表委员观摩监督庭审。
2021年1月26日,某劳务合同案件当事人何某甲依据生效判决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乙支付劳务费。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何某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其收到后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21年,被告人何某乙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两次被依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满后,何某乙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2020年至2022年存在大额流水交易。
2023年1月16日,何某甲向射洪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何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乙法律意识淡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为进一步深化旁听被执行人的思想认识,强化警示、形成震慑,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以案释法,进一步释明抗拒执行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射洪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对旁听被执行人进行集体谈话,告诫被执行人要以此案为鉴,及时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在旁听庭审结束后,被执行人均表示自己愿意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部分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执行案款共计133000元,1名被执行人主动作出承诺,在下周内履行82000元执行款,余下被执行人表示将主动联系案件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遂宁市人大代表文格观摩监督庭审后表示,通过现场旁听拒执案件审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更加直观地了解,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点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再次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射洪法院始终秉持打击拒执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种拒执行为,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莫存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射洪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