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为未成年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023-04-04 11:28:56
     

夏秋霞 吴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吴显云

4月4日,记者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件优先为未成年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王某某向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2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后王某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陈某(配偶)、王某(儿子)继承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处房产中50%的份额(其中陈某继承25%、王某继承25%)并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某消费金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王某等人对王某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雁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时,王某尚未成年,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综合考虑王某继承遗产价值、实际生活需要及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王某继承的案涉房屋25%份额应当为其保留。因此,判决对于王某某的债务,王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生存权是第一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遗产必留份制度,系维护继承人的生存权,为其生活需要保留必不可少的财产。该案裁判优先为未成年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同时,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该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