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2017-07-26 09:10:37
     

我省拟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企业无证排污 情节严重可关停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昨(25)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修订作了较大调整,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对环境保护薄弱领域如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方面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五条。
  
  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介绍,修订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共明确了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等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形。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修订草案还设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