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
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会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
同时,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不得随意电话推销
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送审稿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不得单方享解释权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此次发布的条例送审稿还对“价格欺诈”“产品召回”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以争议颇多的“最终解释权”问题为例,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规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的内容。
不保护“职业打假人”
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中的“牟利”一词已与之前工商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营利”有所不同。
工商总局提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各界人士可在12月1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