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可直接问技术专家

  
2015-12-17 10:21:31
     

省高院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

当事人有异议 可申请直接询问技术专家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我省法院近年来探索建立了审判技术专家库、专家陪审员等制度。记者昨(16)日从省高院采访获悉,为了规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选人、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省高院于12月11日制定下发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如当事人对技术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有异议,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可以申请对技术专家进行直接询问,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亦可主动要求技术专家到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技术专家

该办法提出,案件审理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问题的,经法院准许并征得技术专家同意,当事人可以从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名册内选择确定一至两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进行技术咨询,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则在专家库中选技术专家,主动进行技术咨询。对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向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应当提请合议庭讨论后决定。

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对专家进行直接询问

该办法明确,如当事人对技术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有异议,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可以申请对技术专家进行直接询问。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亦可主动要求技术专家到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技术专家同意就咨询意见接受当事人询问的,法院可以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专家不同意就咨询意见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专家咨询意见仅作为审判人员了解相关技术问题的辅助性依据,可以不向当事人出示,但应当装入副卷保存。对技术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法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综合予以认定。

徇私舞弊影响审案不得继续担任技术专家

对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入库专家,省高院实行动态管理,也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增减相关人员。

办法同时明确了不得继续担任技术专家的几种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技术咨询职责,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在技术咨询中,徇私舞弊影响案件审理的;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技术专家的;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技术专家的情形。